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西安钢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为圆满完成我市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更加主动地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去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处理好产能退出与职工安置、资产处理、债务处置等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应退尽退。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禁关停产能死灰复燃,全面淘汰钢铁落后产能。
(二)限期关停。应退出的钢铁企业于2017年3月底前全面停产,4月20日前拆除设备,5月20日前通过验收。
(三)做到“三个绝不发生”。绝不发生因关闭企业产生群体性事件,绝不发生因失业导致个人极端事件,绝不发生网上负面舆情事件。
三、工作步骤
(一)签订责任书。2017年3月,市政府与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核定企业产能。2017年3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摸底排查,将拟去产能企业生产设备、在册职工和债权债务等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在此基础上,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拟去产能企业按标准逐一核定,并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和拆除主体生产线设备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钢铁企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并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将实施方案及本行政区域内核定退出的钢铁企业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市经济信息委。若无应退出的钢铁企业,须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情况,同时抄送市经济信息委。
(四)做好职工安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五)拆除生产线设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3月底前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去产能计划企业停产;4月20日前,拆除生产线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设备,并将拆除前后的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六)开展初验。2017年5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责任书》、《重庆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渝经信产业〔2016〕72号)以及新的设备设施拆除标准的要求,完成去产能任务初验。验收不合格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验收合格的,形成书面验收(初验)意见。
(七)实施复验。2017年5月20日前,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按照《责任书》、渝经信产业〔2016〕72号文件以及新的设备设施拆除标准的要求,完成去产能任务复验。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委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验收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出具书面验收(复验)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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